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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评价须试验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2-01-0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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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整个年度中,监管人员全力、有序地推动《条例》及配套文件贯彻实施。

  “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化妆品须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4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3则重要通告,对化妆品分类规则、功效宣称评价及安全评估技术标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范,并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为加强原料管理、保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于4月27日公布了修订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为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于6月颁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禁止“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等12种方式标注或者宣称化妆品。

  针对儿童化妆品安全方面的乱象,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并颁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严监管”不仅体现在一揽子配套法规上,也贯彻到了执法行动中。自《条例》实施以来,除了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落实工作,多地对化妆品的抽检、管控力度也在加大。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大飞行检查、抽检等事后监管的力度。10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强产品追踪溯源、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杨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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