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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国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采 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1-11-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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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11月4日讯(记者 郭文培)1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进行部署。《通知》指出: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在采购量上,由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对于中选企业与价格,《通知》明确: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其中,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高中选价。可根据企业报价意愿,结合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若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此外,对于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协议期,适当调整采购周期,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的执行时间。同时,鼓励对企业的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应等开展综合评价。

  在信用和履约评价方面。《通知》强调: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申报企业如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所在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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