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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草案二审稿提出,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临床用血。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园、景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给予优待。
草案二审稿强化政府责任,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献血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等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动员组织,以及临床用血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此外,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和支持措施。
草案二审稿加大对献血者的激励和褒奖。第十八条规定,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兼具保存和展示价值的献血纪念品。
草案二审稿提出,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下列用血优惠: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免交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捐献单采血小板的,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400毫升计算;捐献其他血液成分的,献血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折算。
激励褒奖措施还包括,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临床用血。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园、景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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